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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时间:2019/5/11 8:03:49

    案件详情: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商纠集被告人苏某行、陆某同,并与被告人韩冰等人,组成垄断林业资源、垄断山区农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多次组织蓄意破坏财产、非法砍伐、滥砍滥伐、强迫买卖、妨碍证言等一系列犯罪行为。非法砍伐117.07立方米,滥砍滥伐2541.39立方米,故意毁坏森林256.04立方米。米。此外,团伙成员苏牟兴还与被告人吴瑞春等域外人员合作,肆意盗窃树木115.56立方米、37.05立方米、故意毁坏树木12.75立方米。

    案件分析: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商等人应列入犯罪集团恶势力。胡某商是主犯。他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和25万元罚款,罪名是非法采伐、毁林、故意毁坏财产、强制交易、妨碍证言。其他14名被告也分别因不同罪名被判处10个月至6个月有期徒刑、5.5万元至5万元罚款。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卢木桐的部分罪行、江家福的量刑、胡良才的执行方法进行了修改,对原审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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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大量砍伐森林是砍伐森林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关于非法采伐滥伐树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出发点,在林区,剥蚀一般可以掌握在10立方米120立方米或幼苗500立方米11200立方米。在非森林地区,森林砍伐量一般控制在5-10立方米,或250-600棵树苗,或相当于上述损失。采伐森林接近前款规定数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一)组织、规划、煽动毁林,或者破坏大片植被,造成森林资源流失的;

    (二)砍伐防护林、经济林和有特殊用途的森林;

    (三)滥砍滥伐或者不可救药的;

    (四)不听劝阻毁林或者威胁森林保护人员的;

    (五)其他严重乱砍滥伐的,例如滥伐珍贵林木等。如果滥砍滥伐达不到大量,不构成犯罪,是一般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补种滥伐林木五倍的林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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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在武夷山国家公园非法砍伐森林的刑事案件。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我国唯一的风景名胜区,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也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已列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控制范围。近年来,福建武夷山茶的经济效益日益突出,少数人为了私利而铤而走险。

    本案是典型的黑社会利用“毁林种茶”,严重破坏生态资源,达到敛财目的的犯罪案件。多次有破坏、非法砍伐、滥伐国有森林、集体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破坏林地600多亩,森林蓄积量达3100立方米,影响极其严重。人民法院坚持刑事责任与经济制裁相结合,实行最严格的司法保护,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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