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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怎样处罚?

发布时间:2018/5/14 3:07:51

    案件详情:

    夏某东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09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宿支付夏某东各项损失9万余元。由于何某宿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夏某东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何某宿一直未到案,经查找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申请救助基金5万元发放给夏某东。后经对担保人陆某法(何某宿父亲)采取执行措施,陆某法交纳了执行款3.8万元。加上此案在审理期间已向夏某东发放救助金1万元,截至2014年4月30日,夏某东领取案件款项达9.8万余元,已实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夏某东亦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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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3日以来,夏某东多次向市区两级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新华社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二七区法院工作人员翟某剑、陶某欢克扣、截留其执行款4.5万元,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2014年6月5日,二七区纪委接到市纪委转来的署名短信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经查,并未发现翟某剑、陶某欢有任何克扣、截留执行款项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对夏某东依法提起公诉,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夏某东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故判处夏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宣告后,夏某东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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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结:

    符合中立、公正的客观标准。司法人员的社会声誉是司法机关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恶意诋毁法官形象就是诋毁司法公信力。当事人不满意的结果判断或法院的司法风格的员工,他们可以报告情况和表达他们的要求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如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和投诉,但他们绝不指责腐败的司法人员或其他犯罪行为没有任何依据。。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容易对法官和审判助理进行严重指控,这不仅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人格的诽谤,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恶意破坏,也是社会公共利益。肆意侵犯。

    在本案中,夏某东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报道,导致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给司法人员造成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法院对他的判决不仅是法院工作人员关心的问题,也是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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