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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8/8/13 8:23:45

    案件详情

    2019年11月29日14时,L某某在泾县泾川某小区的一户人家里做家政服务,倒垃圾时不小心扬起灰尘并落在W某某晾晒在二楼阳台的豆腐上,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

    经伤情鉴定,被害人W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二级轻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L某某收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3日,两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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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是由于日常生活中偶然发生的矛盾引起的案件,被害人W某某存在一般过错,而L某某面对拟不起诉决定以及指控的罪行、犯罪事实并无任何异议,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L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后犯罪嫌疑人L某某得到了泾县检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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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小结

    遇事要冷静,不能被情绪左右;做事要认真,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遵纪守法是必须的,灵活运用法律也是必要的。此次泾县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当应用,对L某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既教育了L某某,也没有对他的生活造成太大的影响,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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