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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9 4:01:16

    案件详情:

    被告人顾某年和受害人广某恬于2013年5月相识,同年7月15日结婚。2013年11月13日4时许,顾某年怀疑广某恬与其他男子有联系,于是从其工作地方回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阳光新城B2区3号楼1单元203室他自己的家里,他与他的妻子广某恬争论。顾某年从橱柜里找到一把水果刀,用刀刺穿了广某恬的脖子,导致双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出血死亡。2013年11月13日12点,顾某年打110报警。在犯罪现场等待的顾被公安逮捕。顾如实地坦白了自己用水果刀杀死妻子广某恬的事实。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张三、李四、王二及其委托代理人以被告顾某年死亡、广某恬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费和家属。生活费、工杂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95,96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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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被告人顾某年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已经确定。被告人顾某年的犯罪方法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应予以严惩。鉴于本案是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顾某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动向原告自首,赔偿经济损失等,不得立即执行死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某年已经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要求辩护人对减轻顾某年的处罚的意见与所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并予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因被告顾某年的刑事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原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的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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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法第232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段和第二段第155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顾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顾绪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张三、李思、王尔的各项经济损失共3万元(赔偿)。

    3.原告张三、李思、王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其他主张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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