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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拐卖儿童罪最新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5-15

    案件详情:

    王某二、张某三系同居关系,二人想抱养一个小孩子为自己养老。2011年初,在山西的王某二给湖北的胡某天打电话,提出让胡某天帮助抱养一孩子。柳某北(孟某琪的婆婆)跟董某囡说:儿媳孟某琪如果生个女孩(超生),就打算送走,让其帮助寻找个好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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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胡某天与董某囡通过熟人相识后,二人商定孩子的营养费8000元。胡某天询问王某二打算花多少钱抱养(营养费),王某二表示女婴大约一万元左右。胡某天则表示,将来有一个女婴,给人家营养费大约9000元。

    后孟某琪生产一女婴,董某囡便与胡某天联系,商定好接手孩子。女婴父亲丁将写有孩子出生日期的纸条和1000元的奶粉钱一并交给了董某囡。董某囡抱着孩子找到胡某天,胡某天给了董某囡8000元。董某囡回来后,来到孟某琪的住处,将1000元(奶粉钱)退给了孟某琪、柳某北。王某二、张某三二人从山西省乘火车赶到湖北胡某天家中,主动给付胡某天9600元(孩子的营养费8900元,700元的打车、体检费用等)。王某二、贾某刑人抱着女婴乘车返回途中被乘警查获,孩子退还给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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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对于送养孩子的父母,并非出卖目的,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反而在送走孩子时给予孩子带了1000元的奶粉费,故送养孩子的父母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对于收养孩子的王某二,因其真实目的是收养,没有任何转卖的意思,其给孩子父母一定的营养费也是可以理解的。故其也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董某囡是基于委托送养(把孩子送养出去),胡某天也是基于委托抱养孩子,但二人在此过程中,将孩子当做商品,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获取非法利益,属贩卖行为,二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二人基于委托送养、抱养关系贩卖婴幼儿,收取费用较低,属拐卖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3月16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对董某囡、胡某天作出判决。1、董某囡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2、胡某天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3、对贩卖儿童款890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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